重慶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書記陸克華一審被判死緩
中新社北京5月8日電 (記者 張素)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,5月8日,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重慶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書記陸克華受賄案。
法院對被告人陸克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對追繳在案的陸克華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(xù)追繳。
公開資料顯示,陸克華生于1964年10月,安徽樅陽人。2024年11月,官方通報其被查。2025年4月,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。他被指“結交政治騙子”“推動違規(guī)舉債融資興建樓堂館所”“搞權色、錢色交易”“違規(guī)干預插手執(zhí)法活動”“長期癡迷賭博”等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1997年至2024年,被告人陸克華利用擔任原建設部房地產(chǎn)業(yè)司市場管理處處長、住宅產(chǎn)業(yè)化促進中心主任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、副部長,重慶市政府副市長,重慶市委常委、市政府副市長,重慶市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他人在工程承攬、項目評審、資質(zhì)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.89億余元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陸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。陸克華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。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(jié);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寬處罰情節(jié),對其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(zhí)行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據(jù)悉,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。陸克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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